撤诉作为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重要方式,其引发的诉讼费与律师费退还问题备受关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诉讼费退还遵循减半收取原则,而律师费退还则以合同约定为核心,兼顾过错责任与公平协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
这一规定适用于民事、行政案件,但存在两类特殊情形:
其一,若案件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本身已按减半标准收取,撤诉时不再重复退费;
其二,若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减少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行政案件中,若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但仍遵循减半收取原则。
退费流程上,当事人需在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提交退费申请书、缴费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后,按缴费原路径退还费用。
因法院拖延退费,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反映或通过法律监督程序维权。
诉讼费退还仅限于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实际支出费用通常不予退还。
律师费退还的核心依据是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撤诉情形下的退费规则,如“开庭前撤诉退还70%费用”,则按约定执行;若合同未作约定,律师费一般不予退还。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原则,律师一旦接受委托并开展实质性工作,如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参与协商谈判等,即便撤诉,其劳动价值已实际产生,退费缺乏法律依据。
例外情形下,若撤诉系因律师重大过错导致,如未按时提交关键证据、违反保密义务等,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并可主张赔偿损失。
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退费比例,若协商不成,可向律师协会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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