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腾冲警方在突击检查中发现某足浴店非法聘用11名缅籍务工人员,引发社会对涉外用工法律边界的关注。下面小编为您系统解析本案中足浴店及缅籍人员的处罚依据,并梳理非法用工的构成要件,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供法律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及第六十二条,本案中足浴店与缅籍务工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及双重处罚:
1. 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足浴店未取得《聘用境外边民用工登记证》,且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缅籍人员,构成“非法聘用外国人”。
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可对其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的罚款,总额不超过十万元;有违法所得,需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11名缅籍人员被查实非法就业,足浴店负责人罗某可能面临11万元罚款及违法所得没收。
2. 对劳动者的处罚
11名缅籍人员未取得合法工作许可与居留证件,涉嫌“非法就业”。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如多次非法就业、拒不配合调查),可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依据第六十二条,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将被拘留审查,待审查结束后遣送出境,且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3. 处罚程序
公安机关需在拘留审查后24小时内完成询问,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案情复杂可延长至60日。
缅籍人员国籍、身份不明,审查期限自查清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足浴店负责人与缅籍人员均被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
非法用工的认定需从主体资格、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三方面综合判断:
1. 主体资格违法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非法用工主体包括三类:
(1) 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2)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或备案后未重新登记的单位;
(3) 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本案中足浴店若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聘用境外边民用工登记证》,即属于第一类非法用工主体。
2. 行为性质违法性
非法用工需存在“无用工权而从事用工活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1) 用人单位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如无营业执照)即招聘劳动者;
(2) 或超越资质范围用工(如未取得境外用工许可即聘用外国人);
(3) 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使用未满16周岁童工)。
本案中足浴店未取得境外用工许可即聘用缅籍人员,属于典型的超越资质范围用工。
3. 法律后果严重性
非法用工不仅需承担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导致劳动者伤亡的,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6倍,死亡为10倍),赔偿基数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此外,非法用工单位若拒不支付赔偿,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合法用工需满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双重条件。主体合法要求用人单位具备营业执照或依法登记备案;程序合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遵守工时与休息休假规定。
本案中足浴店既未取得境外用工许可,又未与缅籍人员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合法用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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