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莲塘海关在婴儿车夹层中查获150支雪茄,这一案例折射出走私行为的隐蔽性与市场需求的驱动性。下面小编解析雪茄走私的具体处罚标准,并系统梳理走私罪的量刑逻辑。
雪茄属于应税商品,其走私行为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而言,需分三步判定:
一、确定偷逃应缴税额
海关会根据雪茄的品牌、产地、数量及查获时的市场价格,结合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率,计算偷逃税款。
当150支古巴雪茄单价为200元,总价3万元,按综合税率50%计算,偷逃税额达1.5万元。
根据司法解释,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方构成“数额较大”,但若该批雪茄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特定品牌或存在多次走私前科,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判定行为性质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雪茄需申报纳税仍故意藏匿,且客观上实施了改装婴儿车、逃避海关检查等行为,即构成走私故意。婴儿车藏匿雪茄的委托方与运输方存在通谋,双方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适用处罚条款
1.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偷逃税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偷逃税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使用伪造证件、暴力抗检),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偷逃税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走私雪茄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品种(未经检疫的境外烟草制品),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量刑更重。
走私罪的量刑需根据走私对象、偷逃税额、行为情节及主体身份综合判定,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1. 走私特定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量刑起点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
2. 走私淫秽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影片、录像带、书刊等,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如走私数量巨大、传播范围广)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 走私废物罪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液态、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走私“洋垃圾”数量巨大、造成环境污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这是最常见的走私类型,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量刑核心标准是偷逃应缴税额。
偷逃税额较大或一年内二次走私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逃税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单位犯罪的处罚更严。企业、事业单位走私普通货物,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按个人犯罪标准处罚,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如走私税额超千万元)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从重处罚情节包括武装掩护走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暴力抗拒缉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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