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名男子离家30年未尽赡养义务,却在父母离世后以唯一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存款,引发社会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关注。下面小编为您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此类案件中,法院的裁判逻辑通常围绕“赡养义务的履行”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展开,具体可从以下层面分析:
1. 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与不可推卸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一义务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健康状态或子女的主观意愿而免除。
子女离家30年未与父母联系,未提供任何经济支持或情感关怀,甚至在父母患病、去世时未履行照料、奔丧义务,已构成对赡养义务的全面违反。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不因时间流逝或父母独立生活能力而消失。”
2. 遗弃行为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将“遗弃被继承人”列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之一。
遗弃的认定需满足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应履行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且客观上实施了长期不闻不问、拒绝照料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行为持续时间、父母对子女的依赖程度、子女行为的社会影响等维度综合判断。
本案中,子女离家30年,期间父母由其他亲属照料,法院认定其行为“超出正常家庭矛盾的范畴,构成对父母生存权的漠视”,进而判定其丧失继承权。
3. 裁判结果的统一性与司法导向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高度一致,弃养子女丧失继承权,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如兄弟姐妹)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继承。
这种裁判逻辑体现了法律对“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坚守——继承权以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未尽义务者无权享有继承利益。
赡养父母是法律底线,任何以“联系少”“父母独立”为由的辩解均无法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类,其中前三类为绝对丧失,后两类为相对丧失(存在悔改与宽恕的可能):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无论既遂或未遂,无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即丧失继承权。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此情形需满足主观上具有争夺遗产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的认定需满足“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且“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长期不联系、不提供经济支持、拒绝照料患病父母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遗弃。
虐待的“情节严重”则从行为时间、手段、后果(如导致被继承人身心受损)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判断。
4.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此类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子女通过威胁、欺骗等方式迫使父母修改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自己,构成情节严重。
对于第三至第五类行为,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重新指定其为继承人,可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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