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中,遗产继承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不仅影响着家庭财富的传承,更关系到亲情纽带的维系。2025年,遗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过往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与完善,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在继承方式的选择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构成了遗产传承的两大路径。
遗嘱继承,赋予了被继承人充分的自主决定权。
被继承人能够通过订立遗嘱,按照个人意愿对身后财产进行明确分配,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甚至可以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法定继承规定了明确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涵盖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参与继承。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遗产,以体现对其付出的认可。
反之,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以此促使继承人履行扶养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明确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一范围并非简单限定,而是涵盖了多种亲属关系: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既包括父亲的父母,也包括母亲的父母,外祖父母同理。
在特定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会通过代位继承得以延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意味着,若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可代替父母行使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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