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被告人朱某在缓刑期间沉迷网络赌博,虚构合作收购活鸡项目骗取228万余元,最终被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相关细节。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应撤销原缓刑判决,将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朱某以合作收购活鸡为名骗取资金,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朱某诈骗金额达228万余元,且赃款全部挥霍于赌博,导致被害人资金链断裂、经营困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单罪量刑基准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朱某为筹措赌资实施诈骗,其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
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可单独定罪;赌博行为与诈骗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则按重罪(诈骗罪)处罚。
但本案中,朱某的赌博行为已独立造成社会危害,法院可能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加重处罚,或与诈骗罪并罚。
朱某前罪(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后罪诈骗228万余元,法院撤销原缓刑后,将前罪八个月有期徒刑与后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最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6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期间犯罪的,原则上不得再次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需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
缓刑期间再犯罪,直接证明犯罪分子未真诚悔罪,且存在现实再犯罪危险,不符合“无再犯罪危险”这一关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法院普遍采取“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且鲜有再次适用缓刑的判例。
理论上,后罪情节轻微(拘役、管制)且犯罪分子存在重大立功表现,可能存在再次适用缓刑的例外。但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极为罕见。
以朱某案为例,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全部挥霍,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使后罪情节较轻,法院也会优先考虑数罪并罚后的实际执行刑期,而非再次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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