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深圳男子杨某因假借领养之名虐杀20余只猫被刑事立案,成为全国首例因虐猫行为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这一事件引发公众对虐杀动物是否构成犯罪和可能涉及哪些罪名的激烈讨论。下面小编将系统解析虐杀动物行为的法律定性及量刑规则。
杨某案的刑事立案依据并非单纯的“虐杀动物”,而是其通过虚构身份、隐瞒目的骗取送养人信任后实施虐杀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杨某伪装成“爱猫人士”,主动联系送养人,表示愿意领养流浪猫,甚至携女友一同接猫以降低送养人警惕。其真实目的是通过领养获取动物后实施虐杀,而非正常饲养。
这种“以领养为名骗取动物”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动物具有财产属性)。
杨某在1个半月内骗走20余只猫,涉及多名送养人,形成规模化、持续化的犯罪模式。根据司法实践,多次诈骗或诈骗多人虽单次金额未达标,但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仍可构成诈骗罪。
深圳警方最初以“故意毁坏财物”行政立案,后因杨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且涉及金额可能达标,最终转为刑事案件。
这一转变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骗取动物后虐杀”行为本质的认定——其核心目的并非单纯毁坏财物,而是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动物后实施虐杀,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法律对虐杀动物的定性需分情形讨论。普通动物虐杀不构成犯罪,但特定情形下可能触犯刑法或面临行政处罚。
1. 普通动物虐杀
根据现行法律,单纯虐杀非保护动物(流浪猫、普通家养宠物)不构成犯罪,但虐杀行为伴随其他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虐杀行为引发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 虐杀保护动物
虐杀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熊猫、金丝猴等),则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犯罪情节,量刑分为三档。基础情节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 虐杀他人宠物
虐杀对象为他人饲养的宠物(名贵猫犬),且宠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5000元以上),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犯罪情节,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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