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实践中,挂名股东现象屡见不鲜,其名义持股背后往往隐藏着债务纠纷风险。当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时,挂名股东可能面临被追责的困境。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救?未实际出资是否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在债务纠纷中的自救需围绕“名义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展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若能证明债权人明知或应知挂名股东仅为名义持股,且未参与实际经营决策,可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挂名股东可通过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记载对抗效力”条款,请求法院确认其非实际股东身份。
公司存在虚假登记情形,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申请撤销工商登记。
在债务清偿层面,挂名股东可推动公司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通过《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破产财产分配规则,厘清公司债务与个人责任的界限。
自救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原则,既要提供书面协议、代持记录等证据证明代持关系,也要避免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承担连带责任。
未实际出资的责任问题,《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挂名股东同时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还可能触发《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刑事责任条款。
即使挂名股东未实际参与经营,若不能证明债权人明知代持关系,仍需在“名义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挂名股东在自救过程中,应重点收集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公司决议等证据,结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返还”条款,论证其未获实际利益且无过错,从而争取免责空间。
面对债务纠纷,挂名股东需以法律为武器,通过确认股东资格、主张代持关系、推动法定程序等方式实现自救。同时,未实际出资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通过证据链构建与法律条款援引,可在特定情形下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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