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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和明星女友内幕交易被刑拘构成什么罪?

时间:2025-09-09 15:37:20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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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董事长与明星女友内幕交易被刑拘的新闻引爆舆论。北京某公司董事长向其明星女友泄露上市公司重组内幕信息,二人利用信托计划及个人账户大举买入股票,却因重组失败亏损500余万元,最终双双被刑事拘留。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解读。

董事长和明星女友内幕交易被刑拘构成什么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本案中董事长郑某与明星女友楚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该罪名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1. 主体身份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者

  郑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掌握的重组计划属于“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且未公开的信息”。

  楚某虽非公司内部人员,但通过与郑某的密切关系(频繁通话、共同生活)获取内幕信息,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北京监管局调查显示,楚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郑某通话记录达数十次,且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足以证明其非法获取信息的故意。

  2.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泄露

  郑某将重组信息透露给楚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楚某利用该信息,通过信托计划及个人账户买入股票,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司法实践中,即使交易最终亏损(本案亏损500万元),只要行为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且无合理解释,仍构成犯罪。

  3. 明知信息未公开仍交易

  郑某与楚某均明知重组信息尚未公告,仍通过密集通话策划交易,试图“割韭菜”获利。

  尽管重组失败导致亏损,但二人主观上具有利用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符合内幕交易罪的主观要件。

内幕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内幕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1. 交易金额标准

  证券成交额超50万元或期货保证金超30万元。

  本案中,楚某通过信托计划及个人账户买入股票的成交额累计达数百万元,远超50万元的立案门槛。即使最终亏损,只要交易金额达标,仍可立案追诉。

  2. 获利或避损标准

  郑某与楚某的交易未亏损,而是获利或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亦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获利金额的计算包括实际盈利及“应得而未得”的收益。

  3. 行为次数标准

  郑某多次向楚某泄露内幕信息,或楚某多次利用该信息交易,即使单次金额未达标,也可因“多次实施”被立案。

  4. 其他严重情节

  本案中,楚某在证监会调查期间多次更换手机号码、出境躲避,属于“抗拒调查”的加重情节。

  此外,内幕交易导致股价异常波动、损害众多投资者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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