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区某健康管理中心因好心借厕所被猝死老人家属索赔21万元的案件引发社会热议。法院两审均驳回原告诉求,认定商家已尽合理救助义务,无需担责。下面小编将从法律层面解析商家责任边界及保险理赔规则,为公众提供风险应对指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限度”为边界。在此类案件中,商家责任的认定需满足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过失有以及商家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1. 商家义务的“合理限度”
商家无偿提供厕所属于善意帮助行为,其安全保障义务应低于经营性服务场所。
法律不苛求非专业医疗机构配备急救设备或专业人员,但要求商家在发现异常时及时采取基础救助措施。
佛山案件中,商家在发现厕所门反锁后立即拨打120、撞门查看情况,并报警配合调查,已履行认知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2.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原告需证明商家未尽义务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关联。
猝死多由潜在疾病引发,医学上难以通过外部干预逆转。商家已及时呼叫急救并实施基础救助,即使未挽回生命,也不构成法律上的“未尽义务”。
佛山法院明确指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厕所存在安全隐患或商家延误抢救,故驳回诉求。
3. 司法裁判的社会导向
法院通过判决传递“善意不应被苛责”的信号,避免“好心办坏事”的寒蝉效应。要求商家对无偿帮助行为承担过重责任,将抑制社会互助意愿,与公序良俗相悖。
猝死的保险理赔需结合保险类型与合同条款综合判定,其核心争议点在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
传统意外险保障“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伤害,而猝死多由内在疾病(如心源性、脑源性)引发,故通常不在保障范围内。
但部分保险公司推出“含猝死责任”的意外险,将特定情形下的猝死纳入理赔范围,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死亡。此类产品的理赔需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猝死时间限制、健康告知要求等。
寿险以生命为保障标的,无论死亡原因是疾病还是意外,均按保额赔付。
被保险人投保寿险后猝死,家属可主张理赔,但需注意,投保时需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隐瞒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可能拒赔;部分寿险设置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身故可能不赔。
保险公司常将“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等列为免责事由。猝死由免责条款中的疾病导致,保险公司可拒赔。
但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生效。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合同,确认免责范围及说明义务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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