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责任法领域,无过错侵权责任与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是两种重要的责任形态,它们在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准确区分二者,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同时,明确无过错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也是解决侵权纠纷、实现损害填补的关键环节。
一、归责原则基础不同
无过错侵权责任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法律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即需承担侵权责任,其归责基础侧重于对危险的控制或对特定利益的保护。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只是在过错要件的证明上采用推定方式,即当损害事实发生后,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其归责基础依然离不开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考量。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在无过错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无需对行为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只需证明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行为人若主张免责,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倒置,受害人仍需证明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但行为人需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认定其有过错。
三、责任范围与免责事由不同
无过错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由法律明确限定,且免责事由相对严格和特定。
一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行为人才能免除责任。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和免责事由相对较为灵活。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为人若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其免责事由的认定更侧重于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状态的考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通常是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特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
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即为直接的赔偿主体。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可能会有所扩展或变化。
例如,当行为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若行为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这并不改变无过错侵权责任下以实际行为人或相关责任主体为赔偿主体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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