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热播剧被切条传播的现象日益普遍。这种行为看似方便观众快速获取精彩片段,实则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著作权罪不仅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还破坏市场秩序,阻碍文化创新。为打击此类犯罪,法律明确了立案标准,涵盖违法所得、非法经营、复制品数量等多个维度。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析相关问题细节。
构成。热播剧被切条传播构成侵权行为,这一行为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影视作品属于受保护的视听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切条传播将热播剧切割成片段并上传至网络平台,使公众能够按需观看,属于典型的未经许可传播行为。
切条传播行为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片段,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传播者未直接盈利,仅以吸引流量为目的,也不能改变侵权本质。此外,若切条过程中对原剧内容进行不当剪辑、拼接,可能破坏作品完整性,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司法实践中,法院已明确认定切条传播行为构成侵权。例如,某用户将热播剧切割成150段上传至网络平台,法院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此类判决表明,法律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侵权行为将面临严厉制裁。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将加重。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将进一步加重。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复制品数量合计达到五百张(份)以上的,构成犯罪。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包括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或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侵权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等。
单位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多人共同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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