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同居18年男友三次赠与房产后去世前撤销的案件引发社会热议。男方生前三次书面承诺将房产赠与女友,却在临终前通过视频撤销赠与,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行为合法,房产归其母亲继承。下面小编为您带来更多细节解读。
合法。
本案中,男方虽三次书面承诺赠与房产,但始终未办理过户手续,财产权利未实际转移至女方名下。赠与人(男方)仍享有“任意撤销权”,即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单方面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不动产的生效以“过户登记”为前提。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赠与协议真实有效,但未过户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这一认定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完全一致。
男方的撤销行为虽发生在临终前,但程序合法性不容置疑。其通过录制视频、签字确认并由亲友见证的方式完成撤销,既符合《民法典》对“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也避免了因身体虚弱导致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争议。
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撤销方式包括书面声明、公证撤销等,只要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法院均会予以认可。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不具备法定继承权。即使同居18年,法律也仅认可“登记”或“书面合同”的效力,而非情感付出或共同生活年限。
(一)主体适格:行为能力是基础
赠与人与受赠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赠与合同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
赠与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赠与人因受欺诈、胁迫而签订合同,受赠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三)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
赠与财产需为赠与人合法所有,且用途合法。赠与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形式合规:特殊财产需登记或公证
一般赠与合同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但不动产需办理过户登记;动产需交付标的物。赠与合同附义务,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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