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名女性旅客将4条活体球蟒用棉袜包裹后藏于内衣中,试图逃避海关监管入境。经鉴定,这些球蟒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保护物种,涉案女子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被刑事拘留。下面小编为您带来更多细节介绍。
该女子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走私珍贵动物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球蟒作为CITES附录Ⅱ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女子非法携带4条入境,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司法解释规定走私1-4条CITES附录Ⅱ物种即属“情节严重”),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海关可对走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予以没收,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若球蟒价值经评估为10万元,女子可能被处20万至200万元罚款。
走私行为导致球蟒死亡或生态破坏,女子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对象范围:
1. 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等(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 CITES附录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的野生动物,如非洲象、穿山甲等;
3. 制品:包括皮、毛、骨、角等制成品,如象牙雕刻、虎皮地毯等。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如走私2只以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虽未达数量标准,但造成珍贵动物死亡或无法追回等后果的情况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10只以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或50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走私制品价值200万元以上;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走私;使用潜水艇、改装货船等逃避监管;导致动物灭绝、生态破坏等情况下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走私行为由单位实施,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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