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发生一起装修工“顺手牵羊”盗窃案:装修工人王某在拆卸厨房集成灶时,将房主蔡女士存放于抽屉内的价值20余万元首饰盗走。警方迅速破案,在涂料桶和王某裤袋内查获部分被盗物品。下面小编将从“装修工盗窃20余万元首饰的定罪量刑”和“盗窃罪未遂的司法认定与处罚”两个维度,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条文展开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盗窃的首饰价值20余万元,远超上海地区“数额巨大”标准(通常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财物脱离物主控制且被行为人实际掌控即构成既遂,王某将首饰藏匿于涂料桶和裤袋内,已满足“实际控制”要件。
王某喜利用装修工身份进入蔡女士家中,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大。
若王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全部或部分财物,并取得蔡女士谅解,法院可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已着手实施盗窃:如撬锁、翻窗、掏兜等直接侵犯财物控制权的行为。
2. 未实际控制财物:财物仍在原位或未脱离物主控制。
3. 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如被当场抓获、财物被及时发现等。
盗窃既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遂可能判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既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遂可能接近三年有期徒刑。
以数额巨大财物(如30万元以上)或珍贵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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