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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等红灯无聊发射钢珠打伤4名路人怎么判?

时间:2025-07-28 13:48:13 浏览: 分类: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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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货车司机等红灯发射钢珠伤人案”作出判决,货车司机赵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这起案件中,赵某为寻求刺激,在等红灯期间用强力弹弓向路人发射钢珠,导致4名女性路人受伤,引发社会对“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广泛讨论。下面小编为您带来更多相关问题的解答。

货车司机等红灯无聊发射钢珠打伤4名路人怎么判?

  赵某的行为之所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关键在于其主观动机、行为方式与危害后果均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认定标准。

  赵某在供述中坦言,发射钢珠是“等红灯无聊找乐子”,并非因矛盾纠纷或报复目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为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无事生非、制造矛盾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中,赵某的动机完全符合这一特征,其行为本质是对公共秩序的挑衅。

  赵某选择在下班高峰期的闹市区作案,使用强力弹弓发射钢珠(直径近1厘米),具有明显攻击性。监控显示,他随机选择路人射击,导致4人受伤,其中一人手臂伤口深可见骨。

  这种“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暴力”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客观表现。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或“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造成秩序混乱”的,属于“情节恶劣”。

  尽管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与《量刑指导意见》,法院在基准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础上,结合其悔罪表现,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中,赵某32岁,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

  主观要件:故意,且动机为寻求刺激或发泄情绪。司法实践中,需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因日常偶发矛盾借故生非”的行为,若矛盾非由被害人引发,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客体要件:侵犯公共秩序,而非单一被害人权益。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在于破坏社会共同生活准则。司法解释明确,在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的,可直接认定为“情节恶劣”。

  客观要件:实施四种法定行为之一且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的认定需综合考量:

  1. 行为方式:使用钢珠、弹弓等危险工具,攻击性明显强于徒手殴打;

  2. 危害结果:致多人受伤,符合“二人以上轻微伤”标准;

  3. 时间地点:下班高峰期的闹市区,社会影响恶劣;

  4. 行为次数:三天内连续作案三次,属于“多次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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