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王某两次在某餐饮店点购4元一份的“肉末蒸蛋”,端上桌的却只有蒸蛋,商家以“菜名未必含肉末”“价格低”为由拒绝担责。王某遂以虚假宣传、欺诈为由起诉,索赔500元。下面小编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典型案例,系统解析“索赔合法性”与“投诉有效性”两大问题,为消费者提供清晰的维权指引。
案件中,王某的索赔诉求具有充分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支持其部分主张,判决商家赔偿300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肉末蒸蛋”这一名称在中文语境下具有明确指向性——消费者基于日常经验,普遍认为该菜品应包含肉末与蒸蛋的组合。商家以“菜名未必含肉末”抗辩,实质是利用文字游戏规避责任,违背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关于“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的规定。
餐饮店将“肉末蒸蛋”列入菜单并标价销售,即构成对消费者的要约,消费者点餐并支付价款后,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商家有义务提供符合名称描述的菜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商家不仅未提供肉末,还在消费者质疑时以“加调料提味”敷衍,甚至在市场监管部门调解阶段仍拒绝承认问题,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误导消费者的恶意。
法院虽未认定商家构成“欺诈”,但指出其“名不副实”行为已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且价格高低不能成为违背诚信的理由。最终,商家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判承担违约责任,赔偿300元。
消费者协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组织,其投诉处理机制在实体店消费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协的核心职责包括“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在该案中,若当事人未直接起诉,而是先向消协投诉,消协可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启动调解程序:联系商家核实情况,组织双方当面协商;若商家拒绝配合,消协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出具《投诉调解意见书》;若调解仍无果,消协可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通过媒体曝光、行业通报等方式形成舆论压力。
消协调解的效力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消费者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家存在过错,二是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消费者向消协投诉时,提供了购物小票、商品照片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消协据此认定商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最终促成商家全额退款。
反之,若消费者无法提供证据如未保留小票,或诉求超出法律范围如要求“假一赔十”但无合同依据,消协的调解难度将大幅增加。
消协调解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能为后续诉讼提供重要支持。消协的调查记录、调解意见可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参考;消协支持起诉的案件,法院通常会优先立案、快速审理。
消费者在遇到实体店纠纷时,应优先向消协投诉,通过低成本、高效率的调解解决争议;若调解失败,再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形成“调解-诉讼”的递进式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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