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及良渚街道部分区域出现自来水气味异常情况后,网民邵某豪为博眼球,恶意编造“警情通报”,称“杭州主城13处水路接驳下水粪水排污管网”。此谣言一经发布,迅速引发大量网民误解,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邵某豪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
从法律视角审视,此类编造谣言行为性质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编造“粪水”谣言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已对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干扰,如导致局部地区民众对用水安全产生恐慌情绪,扰乱正常生活秩序,那么从治安管理层面,其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接受相应治安处罚。
然而,当该谣言传播范围广泛,引发严重后果时,便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邵某豪编造的“粪水”谣言以虚假警情形式传播,若导致当地民众大规模恐慌,进而引发抢购饮用水、冲击相关政府部门要求解释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符合该条规定的刑事犯罪构成要件。
判断伪造虚假信息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依据具体情形。
依照相关法律,编造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致使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中,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涵盖使相关部门正常工作无法开展、引发群众恐慌等情形。
倘若只是伪造虚假信息,而未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会涉及其他侵权或违法行为,像侵犯名誉权等民事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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