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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成年少女自愿关系法律怎么判?

时间:2025-07-18 14:19:24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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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的性自主权受法律特殊保护,其年龄界限与行为性质直接影响法律定性。司法实践中,即使少女“自愿”,法律仍以年龄为核心判定标准,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行“零容忍”原则,对14至18周岁少女则区分一般自愿与利用心智不成熟等特殊情形。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强奸罪”的相关问题。

与未成年少女自愿关系法律怎么判?

  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自愿与否均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基础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情节恶劣”“多人”“公共场所当众”等加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例如,2023年湖南某地17岁学生吴某与12岁女友自愿发生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强调“心智未成熟”的幼女需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性侵害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特殊职责人员与14至16周岁少女自愿发生关系怎么判?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地位发生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若行为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即使少女自愿,仍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教师与15岁学生自愿发生关系,即使无暴力胁迫,仍可能触犯此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以上则是关于“强奸罪”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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