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小丽因精神疾病发作持水果刀划伤丈夫老王,老王在激烈冲突中暴起反杀,用木凳、锄头等工具击打妻子头部致其死亡。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老王被判无期徒刑,引发社会对“精神疾病伤人是否担责”“防卫行为如何界定”等法律问题的激烈讨论。下面小编将结合真实案例与现行法律,从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防卫界限三个维度,系统解析精神疾病与法律责任的复杂关系。
在该案件中,法院认定老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正当防卫,核心依据在于“防卫条件丧失”与“主观故意转化”。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需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两大要件。本案中,小丽虽持刀划伤老王头部并追赶其至屋内,构成不法侵害,但关键转折点在于“小丽倒地后丧失侵害能力”。
监控显示,老王在将小丽绊倒后,其头部已被木凳、耙子多次击打,血流不止且不再动弹,此时不法侵害已终止。
然而,老王仍持锄头继续击打小丽头部直至其死亡,主观上从“制止侵害”转化为“故意杀人”,客观上造成“一死”的严重后果,超出防卫限度。
法院判决老王犯故意杀人罪,主要基于三点:
老王在击打小丽头部时,明确知晓其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结果,仍持续实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故意”要件;
小丽倒地后已无继续侵害能力,老王的后续击打行为缺乏防卫必要性;
老王作案后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但因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法院未采纳“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无期徒刑。
精神疾病伤人的法律责任认定,需结合《刑法》第十八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从刑事、民事两个层面分层讨论。
精神疾病患者伤人时处于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且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需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或醉酒、吸毒后伤人,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即使精神疾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其监护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若致残)、死亡赔偿金(若致死)等。
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疾病患者,法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决定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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