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损害

博主揭露鬼秤遭威胁商贩行为触犯哪些法律?

时间:2025-07-04 11:32:36 浏览: 分类:消费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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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博主“狂傲探店日常”在长沙市雨花区粟塘农贸市场揭露商贩使用“鬼秤”时,遭持刀威胁、辱骂,甚至被水龙头喷射,事件引发社会对市场计量监管与暴力抗法问题的关注。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介入,7月2日已更换市场内全部电子秤,但商户的暴力行为与市场管理漏洞仍需法律深度剖析。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问题。

博主揭露鬼秤遭威胁商贩行为触犯哪些法律?

  1. 行政处罚:威胁人身安全与扰乱市场秩序

  商贩持刀威胁博主“老子弄死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该条款明确禁止“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商贩聚集围堵、辱骂博主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可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刑事追责:故意毁坏财物与暴力抗法

  商贩砸毁电子秤的行为,若经鉴定损失超过5000元,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若商贩明知执法人员在场仍持刀威胁,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本案中,商贩声称“有精神病”需经司法鉴定确认其刑事责任能力,若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则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 民事赔偿:侵权责任与市场连带责任

  商贩的威胁行为导致博主及摄影师人身损害(如摄影师脖子受伤),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责任。若市场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及时制止暴力行为),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要求市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市监局更换市场秤后 如何根治鬼秤乱象?

  1. 源头治理:严打非法改装计量器具

  “鬼秤”通常通过密码调试或遥控器操作,破坏计量准确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曾查处多起非法改装电子秤案件,本案中市监局需联合公安机关追溯“鬼秤”来源,严惩非法改装者。

  2. 过程监管:强制检定与信用惩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测。市监局应建立市场计量器具台账,对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商户,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将使用“鬼秤”的商户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

  3. 技术赋能:推广防作弊智能秤

  传统电子秤易被篡改,而智能秤具备防作弊功能(如数据加密、远程监控)。市监局可依据《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推动计量器具智能化升级”的要求,通过补贴或强制更换方式推广智能秤。例如,2024年北京市部分市场已试点安装“一秤一码”系统,消费者扫码即可验证计量准确性。

  4. 社会共治:畅通投诉渠道与强化宣传

  市监局应设立24小时投诉热线,对举报“鬼秤”的消费者给予奖励(如大连市曾对举报者奖励500元)。同时,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防鬼秤指南”,教育消费者“复秤前观察秤体是否有铅封”“要求商户重启电子秤”等技巧,提升公众维权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

  以上则是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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