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4日,上海动物园内发生一起争议事件:茅先生夫妇带10月龄婴儿游览时,因在科学教育馆内用奶瓶喂奶被工作人员制止,双方就“婴儿饮食是否应受限制”产生激烈争执。事件暴露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不足、规则执行僵化等问题,引发公众对“公共场所管理边界”与“母婴权益保障”的法律讨论。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母婴权益保障”的相关问题。
展馆禁止婴儿喝奶瓶的合法性需分两层判断:
1.规则制定合法性:若展馆未通过法定程序公示禁止饮食规则(如未在《游客手册》或显著位置明示),则该规则对游客不具约束力。上海动物园工作人员无法提供书面禁止性规定,且事发当日“禁止饮食”提示未张贴,表明规则公示存在瑕疵。
2.例外情形适用性: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公共场所应“为母婴提供便利条件”。婴儿喝奶瓶属于生理刚需,展馆未设置母婴室或临时哺乳区,却“一刀切”禁止饮食,涉嫌违反该条款的立法精神。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和母婴设施。”
《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独立的母婴室,并符合面积≥10㎡、配备婴儿护理台、哺乳椅等标准。”
一、责任认定逻辑
园方拒绝道歉的责任需结合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判断:
1.过错认定:园方存在两处过错:
母婴室设置不达标(面积不足、设施缺失、标识不清);
规则执行僵化(未区分婴儿饮食与成人饮食,未提供替代方案)。
2.损害后果:茅先生夫妇因园方行为遭受精神困扰(被指责“不文明”),婴儿被迫在高温楼道进食,健康权受潜在威胁。
二、责任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园方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
1.赔礼道歉:因工作人员言语不当(如“曝光不文明行为”)侵犯茅先生夫妇人格权,园方应公开道歉;
2.设施整改:限期完善母婴室建设,确保符合《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标准;
3.赔偿损失:若婴儿因高温环境进食导致健康问题,园方需承担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以上则是关于“母婴权益保障”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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