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高院公布一起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5岁女童在车内调节座椅时,不慎挤压致后排2岁弟弟窒息死亡,家长以车辆座椅存在设计缺陷、警示不足为由起诉车企索赔200万元,最终被法院驳回。下面小编为您带来更加细致的内容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责任需满足“产品存在缺陷”且“缺陷与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两个核心要件。
涉案车辆座椅调节为手动可控设计,经国家强制认证且出厂检验合格,符合汽车行业对座椅调节功能的通用安全标准。
法律对“缺陷”的认定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为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则默认其不存在设计缺陷。本案中,车企无需为手动座椅的常规设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需对产品存在的“指示或警示缺陷”担责,即未对潜在危险作出有效提示。
本案中,车辆《用户手册》明确标注“车内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未正确安置儿童可能致命”等警示内容,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法院认为,即使座椅设置警示标识,也无法避免监护人完全失察导致的危险,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而非产品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本案中,家长未为2岁幼儿使用安全座椅,且放任5岁儿童独自操作座椅,导致“监管真空”,直接引发悲剧。司法实践中,监护失职通常被认定为损害发生的首要原因,产品责任不能成为替代监护责任的“挡箭牌”。
事故由车辆本身缺陷引发,如刹车失灵、自动驾驶系统故障等,车企需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可直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
此类案件中,原告需证明:车辆存在设计、制造或警示缺陷;缺陷在事故发生时存在;缺陷与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车企存在明知车辆缺陷仍销售、未履行召回义务等过错,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当车企明知座椅调节系统存在故障隐患,却未在《用户手册》中明确提示,导致用户误操作引发事故,此时车企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类案件中,过错认定需结合车企的知情程度、补救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
事故由驾驶人违规操作、第三方侵权或不可抗力导致,且车辆本身无缺陷,车企通常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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