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女子因触摸马匹腹部被咬伤的事件引发公众对动物致害责任的讨论。下面小编将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及司法实践,解析马主人责任认定标准与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需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存在两项法定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故意,二是受害人重大过失。
事件中,女子主动触摸马匹腹部这一敏感部位,直接导致马匹受惊咬人,其行为符合“受害人故意”的构成要件。
从行为逻辑看,马匹腹部是动物防御本能最敏感的区域,普通成年人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引发动物攻击反应。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普遍认定,游客违反景区安全提示或动物习性常识的主动接触行为,构成对自身安全的漠视。
若马主人存在以下过错,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其一,未对马匹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拴系、未设置警示标识;其二,明知马匹具有攻击性却未告知游客;其三,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划定安全区域、未配备管理人员。
现有证据未显示马主人存在上述过错,且该女子已明确表示“责任自担”,进一步强化了马主人免责的合理性。
《民法典》第1176条将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包括足球、篮球等对抗性体育项目,以及登山、攀岩等冒险类活动。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四步法判断是否适用该原则:其一,活动是否具有内在风险性;其二,受害人是否自愿参加;其三,损害是否由其他参加者造成;其四,其他参加者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不适用自甘风险的典型场景:
1. 雇佣关系领域:雇员因工作遭受损害时,需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工伤赔偿规则,而非自甘风险。建筑工人因高空作业受伤,即使其知晓风险,雇主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 交通事故领域: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不因乘客“自愿搭乘”而免除。2024年某地法院判决明确指出,自甘风险原则不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医疗损害领域:患者接受治疗时,医疗机构需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即使患者签署风险知情书,若医生存在过错仍需担责。美容手术失败案件中,法院不会因患者“自愿接受手术”而免除医生责任。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需满足“风险可控性”前提。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将“自愿”与“合理”相结合:若活动组织者未提供基本安全保障,即使受害人签字同意风险自担,组织者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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