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四川女子曾某实名举报前公婆尹某光、漆某华名下资产近亿元涉嫌贪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南充市发改委与工商银行南充分行联合成立调查组,但截至2025年6月,调查结果仍未公开。该事件涉及公职人员财产来源合法性、举报人权益保护及调查程序透明度等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调查结果公开要求”的相关问题。
调查结果未公开可能涉及两种情形:一是调查未完成,需依据《监察法》第四十六条延长调查期限;二是已形成结论但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未予公开。若调查组以“隐私”为由拒绝披露,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例外规定,且需证明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若未履行法定程序,曾某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公开。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人权益受《监察法》《刑法》及《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等多部法律保护。根据《监察法》第六十四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本案中,若举报人信息因调查程序违规被泄露,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党纪政务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此外,若举报人因举报行为遭受打击报复,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追究责任。例如,若举报人因举报被解除劳动合同、降职降薪或遭受人身威胁,则行为人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举报人还可依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申请奖励及人身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六十四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举报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举报人因举报受到威胁的,可申请公安机关保护。
以上则是关于“调查结果公开要求”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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