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宣传内容需兼顾传播效果与社会公序良俗,南宁地铁宣传片被指疑似“擦边”引发争议,暴露出公共宣传内容审核与法律边界的敏感问题。此类事件若处理不当,不仅损害公共机构公信力,还可能涉及违反广告法或社会公德规范。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公共宣传违法处理”的相关问题。
宣传片若存在低俗、暗示性内容,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例如,2023年某城市地铁曾播放一则广告,画面中女性形象动作夸张、着装暴露,引发公众质疑。经监管部门调查,该广告被认定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最终被责令停止播放并处以罚款。南宁地铁宣传片若存在类似问题,同样可能面临相同法律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地铁方作为宣传片发布者,若未尽到内容审核义务,需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例如,2024年某地铁因播放违规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并责令公开致歉。若宣传片导致公众误解或损害特定群体权益,地铁方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南宁地铁需立即下架问题宣传片,配合调查并整改,否则将面临更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发布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以上则是关于“公共宣传违法处理”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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