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直接关乎劳动者生命健康与社会公共安全。康师傅因管理疏漏致人死亡事件,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安全制度执行、风险防控及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漏洞。此类事件不仅造成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更使企业面临巨额赔偿与行政处罚,甚至引发刑事责任追究。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企业安全管理”的相关问题。
企业因管理疏漏致人死亡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责任形式需结合事故性质与过错程度判定。
1.行政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若事故被认定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企业可能面临3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例如,2020年某食品加工厂因未定期检修设备导致员工触电身亡,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企业存在安全管理疏漏,对其罚款80万元。本案中,若康师傅因未落实安全巡检、未提供防护装备等管理疏漏导致事故,同样可能面临高额行政处罚。
2.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若事故导致员工死亡,企业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例如,2021年某建筑公司因安全绳断裂致工人坠亡,法院判决企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万元。本案中,若康师傅员工因管理疏漏死亡,企业需承担全额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例如,2019年某化工厂因违规操作导致爆炸致5人死亡,厂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若康师傅事故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真实案例:2022年,某饮料企业因未清理地面积水导致员工滑倒摔亡,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企业存在安全培训缺失、隐患排查不力等疏漏,对其罚款90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需从制度建设、风险防控、应急管理三方面完善安全生产体系,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法律责任。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例如,某食品企业制定《设备巡检操作规程》,要求每日对生产线设备进行两次安全检查,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本案中,若康师傅建立类似制度并严格执行,可降低事故风险。
2.加强安全培训与风险防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例如,某化工企业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器材使用、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等。本案中,若康师傅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并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可减少人为疏漏。
3.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例如,某建筑公司针对高空坠落、触电等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配备急救箱、担架等应急物资。本案中,若康师傅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可在事故发生时最大限度减少伤亡。
4.真实案例:2021年,某机械制造企业因建立“双重预防机制”(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成功避免一起因设备老化导致的机械伤害事故,被应急管理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以上则是关于“企业安全管理”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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