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计税标准、依据及计算方式直接影响纳税人负担。我国房产税政策在延续既有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试点城市的征收规则,并明确了计税依据与税率适用标准。
目前,房产税尚未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仍处于试点阶段。
以试点城市上海和重庆为例,其收费标准各有不同。上海2025年新规实行差异化税率,单价在94,446元/㎡及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4%,超出部分税率为0.6%,且对首套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在60㎡以内的家庭,实行免税政策。
重庆则优化征税范围,取消对外市人员购买普通住宅的征税,仅对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高档住房征税,首套住房且为普通住宅的家庭全部免税。
从全国范围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为两种。
对于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即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若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屋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基于上述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算方式也分为两种。
从价计征时,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例如,某企业自用房产账面原值为100万元,当地规定减除比例为30%,则该房产年应纳税额=100×(1-30%)×1.2%=0.84万元。
从租计征时,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2%;但对于个人出租住房,为了鼓励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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