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将劳动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等。关于“工伤骨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工伤骨折能申请劳动仲裁。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伤的劳动者有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生活补助金等。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劳动仲裁不受理时,应首先了解不受理的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劳动仲裁不受理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了解不受理原因:需要弄清楚劳动仲裁不受理的具体原因。这可能是因为管辖权问题、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超过仲裁时效,或者申请书及材料不符合要求等。
2、要求出具书面通知:申请人可以要求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如果对不受理的原因有疑问或不满,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4、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且已出具书面通知,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持该通知书(如有)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重新申请或向其他机构申请:如果是因为向没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而导致不受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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