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保存年限是多少年?根据不同病历,一般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不得少于30年。病历在各个领域都有着独特的作用,在科研领域,病历是临床研究的主要素材。通过临床病历总结分析,寻求疾病发生、发展、治疗转归的客观规律及内在联系,研究临床治疗、预防措施与疾病、康复的关系,发现筛选新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推动医学不断发展。而在医院管理领域,大量的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医院工作状况、技术素质、医疗质量、管理措施、医德医风等医院管理水平。病历中的许多素材是国家卫生统计的重要指标。因此,检查病历、分析病历,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了解医院工作状态、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法头条网为您具体解析。
不同类型的病历,规定的保存年限不同:
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门诊病历:
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需要患者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病历有误一般不可以直接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且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如果病历书写有误,需要更正,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可以联系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或主管医师,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医疗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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