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给病历违法吗?医院不给病历违法。患者在接受医疗的过程中是有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法头条网为您解答更多相关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若是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保存原始病历复印件举证:病历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患者有权获取并保存自己的病历资料。一旦发现病历被篡改,应立即保存原始病历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公安部门痕检鉴定:如果怀疑病历被篡改,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痕检鉴定,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
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对该医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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