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求医院封存病历?提出要求,如果不被应允,可以向当地相关卫生部门进行投诉。通常医生查房时检查病人的病情变化并书写病程记录,然后开医嘱和处方以及检查申请单,然后由护士执行医嘱并制作护理记录,护理记录上执行医嘱的内容、执行人及执行的时间,并由执行人签字,检验报告回来后要粘贴在病历中。病人出院时,医院还要给病人一份住院收费的明细单。如果病历没有封存,对病历的真实性的审查就比较困难。法头条网小编下文为您解读相关细节。
到医院医务科(或者医疗安全办、医患关系办、病案室)提出封存病历、复印的要求,要求医方封存病历,并将病历复印一份加盖医院公章给患方。
如果医院拒绝封存或复印病历,可向医院所在地区的卫生局医政科、卫生监督所投诉,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如果仍遭拒绝,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大致如下:
·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医务科(或者医疗安全办、医患关系办、病案室)工作人员将病历原件调来后,患方在场见证医方复印病历资料的过程。
逐一清点、核对病历原件和复印件,有漏印的及时提出补印。
·封存复印件或原件。医方工作人员将病历资料放入档案袋内,档案袋开口处用白纸、胶水粘贴好,医患双方在白纸与档案袋交接处签字、盖章、按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
·病历资料封存件由医方保管。
·患方对封存件外壳拍照或复印,并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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