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

逾期承诺是否构成新要约?

时间:2024-08-25 16:28:27 浏览: 分类: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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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逾期承诺原则上不构成新要约,而视为原要约失效后的独立行为。但如果原要约方接受该逾期承诺,可视为双方以实际行动达成了新的合意。

逾期承诺是否构成新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承诺超过要约规定的期限到达,一般情况下,该承诺无效,因为逾期使得原要约失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此逾期的承诺或者双方通过后续行为表明愿意建立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格式条款影响原要约效力吗?

在合同法中,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具体条款,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存在并不直接影响原要约的效力,关键在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格式条款含有排除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或免除己方责任等不公平内容,且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或特定条款的执行力,但不直接否定原要约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对方未回应合同要约能否索赔?

在合同法中,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或提议,希望对方接受并达成协议。当一方发出要约后,若对方未作出回应,即未予承诺,则合同并未成立,因为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仅基于对方未回应要约这一事实本身,通常是不能直接索赔的。但是,如果在发出要约时,双方事先约定了未及时回复的后果,或者存在其他特定情形,如一方因信赖对方会回应而产生了实际损失,此时可能有索赔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逾期承诺本身不直接构成新要约,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后续态度及行为,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达成新的合意。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详细考察双方的具体交流与意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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