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2024年非故意侵权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4-05-07 10:50:27 浏览: 分类: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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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侵权行为确实可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赔偿不仅限于故意侵权行为,只要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且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非故意侵权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并不以行为人的故意为必要条件。侵权责任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几种类型。其中,过错责任又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即使是因过失(即非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造成的侵权,只要导致了受害人的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均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居民区高空抛物如何防范?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和财产构成现实危险,更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针对这一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防范,需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

1. 明确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高空抛物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无法确定具体抛物者,也可能引发全体可能加害人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2. 强化刑事追责: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规定为高空抛物行为设置了刑事红线,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3. 完善物业管理与监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于居民区高空抛物,物业应及时发现并制止此类行为,对多次发生或严重高空抛物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同时,物业应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业主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小区安全。

4. 运用科技手段辅助防治:鼓励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设施,如在高层建筑下方、公共区域等关键位置安装摄像头,记录并留存证据,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锁定责任人。这符合《民法典》关于收集、固定证据的要求,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综上,防范居民区高空抛物,需依托于明确的法律责任、严格的刑事追责、有效的物业管理以及科技手段的支持,多管齐下,形成法律威慑力与社会共治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无保险驾驶撞人怎么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保险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的相关规定,驾驶人应当对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则责任方不仅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无论车辆是否投保,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方都应依法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76条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此条例规定了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及未投保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例,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其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以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无保险驾驶撞人的情况下,责任方需直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需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和相关证据确定。同时,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还将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在此情况下,建议责任方积极与受害者协商赔偿事宜,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非故意侵权行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能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人格权和精神健康的保护,无论侵权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侵权人都应对因其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详细分析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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