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我们应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打击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开设赌场的危害性,自觉抵制赌博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开设赌场罪”的相关问题。
开设赌场的立案标准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有开设赌场的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这意味着,任何开设赌场的行为,无论规模大小,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也被明确纳入开设赌场的范畴。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赌博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其危害程度不容忽视。因此,对于在网络上从事赌博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通常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它涉及到对各种因素的综合评估。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形,但请注意,这并不是一个详尽无遗的清单,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条文进行具体分析。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这意味着赌场的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通过赌场获得的利润达到或超过3万元。这反映了赌场的规模和影响力,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指标。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这涉及到赌场中流动的资金量。大量的赌资意味着更高的风险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参赌人数是衡量赌场规模和社会影响的另一个重要指标。大量的人员参与可能意味着更大的社会影响和更严重的后果。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这涉及到利用网络技术建立赌博平台并从中获利的行为,是网络赌博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这涉及到与赌博网站合作,分享其利润的行为,也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关键因素。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这意味着行为人不仅自己参与赌博,还帮助赌博网站发展下线,扩大其影响力。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参与赌博对其身心健康有极大危害,因此这种行为被视为情节严重。
这些情形只是判断“情节严重”的一些常见标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则是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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