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处理,即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取决于出资时有无明确约定。有书面借款协议的认定为借款,有书面赠与协议的认定为赠与,没有书面协议的由法院综合判断。
性质认定的核心在举证责任。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要证明出资时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借条是最直接的证据,但不是唯一。转账备注写了借款、微信聊天里提过还钱或补欠条、通话录音里算过利息,这些都能支撑借贷关系。什么都没有,只有父母事后说当时是借的,法院不会轻易认定。
主张赠与的一方同样要举证。子女或配偶说这笔钱是父母送的,得拿出父母当时有赠与意思的证据。实务中法院的倾向是,父母出资为子女改善居住条件符合日常情理,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这个倾向不等于自动推定赠与,只是说在证据两空的情况下,主张借贷的一方要承担更重的证明负担。
事后补的借条证明力很弱。子女夫妻关系恶化、离婚诉讼已经启动之后,父母和子女补签的借条,法院会重点审查形成时间和背景。只有出资方子女签字、配偶没有签名的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很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出资当时就把话说清楚、把字签了,比事后补什么都强。
最高院解释二第八条不解决性质问题。这条规则处理的是:在已经认定为赠与的前提下,房子归谁、要不要补偿另一方。它区分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给出归属和补偿的判定框架,但出资到底是借还是送,回到民法典合同编和证据规则去判断。把解释二当成性质认定的依据,方向就偏了。
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是另一条常被援引的规则。婚后父母出资,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处理,即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条规则的适用前提同样是约定不明,它给出的是约定不明时的默认走向,不是否定借贷关系的存在。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回到借贷规则,不适用这条默认赠与。
出资性质认定还有一层时间维度。婚前出资和婚后出资的规则不同,登记在一方名下和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后果也不同。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原则上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出资的,才进入夫妻共同财产和赠与默认规则的讨论范围。定性之前先把出资时间、登记主体、婚姻状态三个坐标定下来,结论才有依据。

看证据。借贷和赠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认定哪一种,看的是出资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不是事后谁的说法更动听。父母说是借的,子女配偶说是送的,法院回到出资的时间点,看有没有材料能还原当时的约定。
借条是关键,但不是唯一。父母子女之间借款不出具借据,符合生活常理,法院不会因为没有借条就直接否定借贷关系。微信聊天记录里提到过还钱、补欠条、计算利息,或者转账时备注了借款,这些都能补上借条的缺口。反过来,有借条但只有子女一方签字、配偶不知情,借条的效力就打折扣了。
赠与的证明标准更高。主张赠与的一方要证明父母有明确的无偿给予的意思。司法实践中,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高于一般事实的高度盖然性。拿不出父母说过不用还的证据,赠与的主张很难成立。法院不会因为父母子女关系近,就默认钱是送的。
出资时怎么做,决定日后怎么判。想保留追索权的,出资时让子女和配偶共同签借条,转账备注写借款。想明确只给子女一方的,签赠与合同写明只赠与子女个人,最好公证。两种安排都有法律依据,怕的是出资时什么都不说,离婚时各执一词。证据做在前面,比事后找律师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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