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把原本按月发放的工资改成劳务费,员工收到钱后才发现社保没了,加班费也没了。还有单位给外部人员付款时,不确定该按工资还是劳务报酬处理。小编从用工关系和税务处理两方面说明,帮助大家分清工资与劳务费的区别,避免权益受损。
单位把工资改成劳务费是否合法,关键要看双方之间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员工长期为单位工作,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工资也按月发放,那么即使单位把发放名目改成劳务费,劳动关系也不会因此消失。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单位单方面把工资改成劳务费,属于以形式掩盖实质的用工关系,不能免除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等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如果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可能面临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劳动者可以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件、聊天记录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如果双方原本就是临时性、项目性、独立性的劳务合作,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单位按劳务费支付并不违法。
给非公司人员发放劳务报酬本身是合法的,前提是双方确实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隐藏的劳动关系。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与工资薪金不同,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如果单位聘请外部人员提供设计、咨询、讲学、翻译、维修、安装等一次性或阶段性服务,对方不受单位考勤和规章制度管理,双方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取得相应发票或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如果单位长期固定使用同一人员,安排其按时上下班,接受单位管理,工作内容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使以劳务费名义付款,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而需要补缴社保并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工资和劳务费不能随意互换,关键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得以劳务费名义规避劳动合同和社保义务,给外部人员支付劳务报酬也要确保真实独立。遇到争议时,建议保留用工和付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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