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是依据实际用工情况判断。只要满足主体适格、人身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这三个核心要素,即可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工资流水作为支付报酬的直接证据,在证明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通常需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第一个要素是主体适格。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是自然人或非法组织。劳动者则需年满十六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双方必须符合法律对劳动关系主体的基本要求。
第二个要素是人格从属性,即劳动者在工作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这体现在遵守考勤制度、服从岗位安排、执行工作指令等方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具有控制权,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承揽、委托等民事关系的关键。
第三个要素是经济从属性与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用人单位业务体系中的有机环节,而非临时性、偶然性的服务。同时,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该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形成经济依赖关系。这一要件强调劳动内容与单位经营的内在联系。
三个要素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实际用工符合上述条件,法律仍认可劳动关系存在。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和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用工管理事实。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资流水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它能直接反映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事实,体现经济从属性。银行转账记录若备注“工资”字样,证明力更强。
但仅有工资流水通常不足以单独确认劳动关系。因为现实中可能存在代发工资、劳务报酬、借款还款等其他资金往来情形。仲裁或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该款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性质。
因此,劳动者应尽可能收集辅助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群聊天记录、排班表、工服照片等。这些材料能共同印证管理关系和业务从属关系,与工资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
如果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工资,劳动者更需注意保存转账凭证并明确备注用途。在争议发生时,可申请调取公司财务记录或社保缴纳信息,进一步佐证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凭证属于用人单位应保存的资料,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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