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工伤认定书,劳动者可以凭身份证到作出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印或补领,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与原件效力相同。工伤认定后申请伤残鉴定不需要公司同意,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即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公司扣押或拒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应当将文书送达职工本人,公司不得截留。
工伤认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文书,人社局有法定的送达义务。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人社局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就是法定的送达对象之一,公司领走的那份是给公司的,职工自己那份人社局也要送。
公司把认定书扣着不给,职工直接去人社局调取。工伤认定材料属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50年,人社局依法为参保人员和工伤职工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职工带上身份证和劳动关系证明,到作出认定的人社局申请复印认定书,盖上档案查询章,复印件和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公司不给认定书本身不直接构成违法,法律没有规定扣留认定书要罚款。职工拿到认定书的正规途径就是找人社局,不需要和公司纠缠。公司拒绝给,职工不配合,人社局可以把认定书直接寄给职工本人,或者职工自己去领。
公司如果拒不协助人社局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人社局可以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针对调查环节的处罚,不是针对扣留认定书的。公司扣着认定书不发,职工走人社局调档的路最直接,不用等公司松手。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只有一个,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或者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法律没有规定申请鉴定必须提交公司给的工伤认定书原件。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在系统里有记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核实。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很明确。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提交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原件。人社局的信息系统里已经有工伤认定记录,不需要职工额外提供认定书原件。
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盖章不是必经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可以自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资料即可。个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盖章不是必要步骤。公司不配合盖章,不影响职工个人申请。
工伤认定书拿不到,职工可以用人社局调取的认定书复印件作为申请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的是伤情和医疗资料,工伤认定结论由人社局系统核实。职工把复印件和病历资料一起提交,鉴定申请就能受理。公司扣着认定书,拖不住鉴定的进度。
申请鉴定的时间节点要把握好。停工留薪期满或者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提出申请,不用等到所有治疗全部结束。伤情稳定的判断标准是医疗终结或者症状固定,继续治疗不会明显改变伤情。职工拿不准什么时候算稳定,可以请主治医生出具医疗终结的证明,作为申请鉴定的依据。
申请提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作出后要及时领取,对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后续索赔的核心依据。鉴定等级确定后,职工才能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公司不配合鉴定的,职工自行申请取得的鉴定结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但不能阻止职工申请。职工拿到鉴定结论后,公司仍然不支付工伤待遇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扣着工伤认定书不给,这个行为本身没有直接的罚则。法律规定了人社局的送达义务,规定了公司协助调查的义务,但没有专门规定公司扣留认定书的法律责任。公司不给,职工走人社局调档的路解决。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没有在法定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职工待遇受损的,要承担相应费用。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公司不作为的经济后果。
公司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承担。公司扣着认定书,改变不了它要赔钱的事实。认定书在人社局有存档,职工拿着复印件照样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公司扣着认定书不发,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公司交出。劳动监察介入后,公司仍然不配合的,可能面临更广泛的用工合规审查。公司在这个环节拖着,最终吃亏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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