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缺乏夫妻生活可能构成感情破裂的理由,但法律并未规定具体时间标准。性冷淡本身不直接等同于法定离婚事由,需结合是否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是否拒绝沟通改善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可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依据民法典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我国法律未对“无性婚姻”设定具体时间门槛。申请离婚不以“多少个月或几年没有性生活”为唯一依据,而是看该状态是否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长期无性生活常被视为感情破裂的表现之一,但需与其他因素结合认定。如双方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多次沟通无果等,法院更可能认定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
单纯以“三个月”“半年”没有性生活为由起诉,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因为短期无性可能源于工作压力、健康问题、情绪波动等暂时性原因,不必然代表感情破裂。
但如果无性状态持续数年,且一方明确拒绝恢复亲密关系,另一方多次尝试沟通无效,此时可作为重要证据提交法院,辅助证明感情破裂。
起诉离婚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无论理由是否充分,均可向法院提出。但能否判决离婚,取决于是否满足“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实质要件。
因此,不能简单回答“几年就可以离”,而应从整体婚姻状况出发,提供分居记录、沟通记录、医疗证明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性冷淡属于个人生理或心理状态,本身不构成违法行为,也不能单独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如因一方长期性冷淡且拒绝治疗、沟通或改善,导致夫妻无法维持正常婚姻生活,可据此主张感情破裂并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察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如果性冷淡一方完全排斥亲密接触,并明确表示不愿改变,另一方长期处于情感与生理双重压抑中,婚姻功能严重缺失,法院可能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起诉离婚不需要对方同意。即使对方以“只是性冷淡,感情还在”为由反对,只要原告能证明婚姻已无法继续维系,法院仍可判决离婚。
但首次起诉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此时,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性冷淡如系婚前隐瞒的重大疾病(如严重心理障碍影响婚姻生活),另一方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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