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缺乏夫妻生活可能构成感情破裂的理由,但法律并未规定具体时间标准。性冷淡本身不直接等同于法定离婚事由,需结合是否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是否拒绝沟通改善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可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依据民法典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无性婚姻的离婚诉讼本质是法律理性与人性需求的博弈。法律虽未直接规定“无性婚姻可离婚”,但通过“感情破裂”的弹性条款为权益救济提供了空间。对于当事人而言,需在尊重配偶权的同时,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理性诉讼;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则需在维护婚姻稳定与保障个体自由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