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的认定是依据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综合判断。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即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则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入刑。两者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刑罚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准确区分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假药的认定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该条文采用实质+形式双重标准,既关注药品本身的物理化学属性,也强调其标示内容与法定用途的一致性。即使药品成分未变,但擅自扩大适应症宣传,如普通维生素宣称可治疗癌症,亦构成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按假药论处”的情形,虽在物理性质上未必有害,但因违反国家药品监管秩序,破坏公众对药品体系的信任,故法律拟制为假药。这种立法技术强化了对药品全链条的管控,确保每一环节均处于法定监管之下。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在犯罪对象、构成犯罪标准、社会危害性及处罚上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是假药,指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或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药品;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超过有效期,或不符合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残疾、死亡等)才构成犯罪。
3、社会危害性不同
假药通常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可能完全无效甚至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危害更大;劣药是药品质量不达标,虽可能延误治疗或降低疗效,但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4、处罚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更重,最高可处死刑;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最新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2026有效)
发布时间:2026-02-06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6-02-06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决定(2026推荐)
发布时间:2026-02-062026最新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