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

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1-31 17:40:11 浏览: 分类: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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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允许其在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后暂时获得人身自由。但并非所有案件均可适用,如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系累犯、有逃跑或干扰诉讼风险等情形,依法不得取保候审。

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一般不得取保候审。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主观恶性深、再犯可能性高,通常认定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依法不得取保候审。此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排除性解释及司法实践共识。

  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因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人身危险性大,原则上不适用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自残、逃跑,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亦不得取保候审。此类情形直接关联诉讼顺利进行与他人安全。

  以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侦查的,表明其缺乏配合诉讼的意愿,不具备取保候审所需的基本诚信条件,应予排除适用。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因性质特殊、影响重大,嫌疑人可能继续实施相关犯罪,威胁国家利益,通常也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上述“不得取保”并非绝对。如嫌疑人系怀孕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者,即使符合前述情形,如评估认为无社会危险性,仍可依法取保。此为人道主义例外,但需严格审批。

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该制度旨在平衡诉讼保障与人身自由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决定,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被取保人须遵守多项义务,包括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上述义务,已交纳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予以没收,并可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逮捕。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妨害作证或脱逃等相关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计算,但不得重复变相延长。期满未解除的,视为自动解除,当事人可要求退还保证金。

  该措施虽为强制手段,但具有非羁押性,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权、维护家庭稳定、减少看守所交叉感染风险,体现“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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