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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允许更换保证人?

时间:2025-12-19 18:57:48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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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如果遇到保证人无法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其他特殊情况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允许更换保证人的。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取保候审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允许更换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原先的保证人由于某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其保证职责,经由执行机关批准后,可以更换新的保证人。这一条款适用于多种情况,比如原保证人去世、失去行为能力或主动放弃作为保证人的资格等。通过允许在这些特定条件下调整保证人,不仅有助于保持取保候审程序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也展现了法律对个人权益的关注与保护,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处理复杂状况时所具有的灵活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一项或者多项前款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否继续工作学习?

在取保候审期间,虽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会受到一定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失去了工作和学习的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原则上仍然可以继续他们的日常工作与学习活动。当然,前提是这些活动不会对案件的调查过程、审判程序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得违反取保候审时所规定的具体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一项或者多项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主要区别是?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两者在适用条件、执行地点以及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

1.适用对象的区别: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如管制、拘役)或者即使面临更重刑罚(例如有期徒刑),但采用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额外风险的情况。而监视居住则更多地用于那些由于案件性质特殊或是基于健康状况等理由不适合关押的人群。

2.执行地点的不同:对于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的人员而言,他们通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行动,并且只需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保证人或保证金的相关要求。相反,在监视居住状态下,相关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住所或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接受监督,不允许擅自离开指定区域。

3.对个人自由限制程度的差异:相较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个人活动范围的约束更为严格。例如,在没有得到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被监视居住者不得与外界接触(律师除外),也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通信交流。这种安排旨在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也考虑到特定情况下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适当保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间确实允许更换保证人。这对于确保取保候审措施得以顺利执行以及保护相关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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