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定金与订金虽仅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通常视为预付款,不具惩罚性,可全额退还。此外,购房定金金额并非随意设定,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定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方式,其核心功能在于促使双方诚信履约。一旦交付,即受《民法典》定金规则约束,违约方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定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口头承诺难以认定。
订金则不属于法定担保形式,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预付款或意向金。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买方购房意愿,并用于冲抵后续房款。无论哪一方反悔,订金原则上都应退还,不适用双倍返还或没收规则。
实践中,部分销售人员可能模糊使用“订金”字样以规避法律责任,但法院会根据合同条款实质内容判断款项性质。如果协议中写明“如买方违约,订金不退”,该表述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定金性质。
购房者在签署任何收款凭证时,必须看清用词是“定金”还是“订金”。建议在正式合同中明确约定款项性质、退还条件及违约责任,防止开发商利用文字游戏损害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购房定金金额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但法律设定了上限。无论房屋总价高低,定金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例如,一套总价一百万元的房产,定金最高为二十万元。
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即使双方签字确认,也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效力。若发生纠纷,超出部分只能作为普通预付款处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支付高额“定金”并不等于获得更强保障。
在实际交易中,多数开发商收取的定金在几万元至十万元之间,远低于法定上限。此举既体现诚意,又避免因过高定金导致后续资金压力或法律风险。购房者无需盲目支付大额定金。
定金支付后,应要求开发商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据,并注明“定金”字样及对应房号、金额、日期。同时,尽快签订书面认购协议或定金合同,明确后续签约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结束语
“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天壤之别。购房者在支付任何款项前,务必确认合同用词、金额比例及退款条件。合理控制定金数额,保留完整书面凭证,才能在交易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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