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常见类型,核心在于一方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此类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权益保护,更涉及法律对公平原则的维护。小编将从概念解析与案由归属两个维度,梳理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内涵与诉讼定位。
不当得利纠纷,本质上是因不当得利事实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其定义内涵与构成要件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即为不当得利纠纷。
从法律逻辑来看,构成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要件,这也是认定纠纷是否成立的关键:
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既包括财产总额的积极增加,也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等消极增加情形。
二、他方遭受相应财产损失,与获利方的利益增加形成对应关系。
三、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获利直接源于他方的损失。
四、获利行为缺乏法律根据,这是不当的核心判定标准,既包括取得利益时自始无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合法依据丧失的情形。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即便符合上述要件,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不产生相应纠纷。
同时,该条款及后续条文还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得利人主观状态的影响、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等作出规定,共同构成了不当得利纠纷处理的法律基础。
不当得利纠纷在民事案由体系中具有明确的归属,属于独立的第三级民事案由,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该规定以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为核心划分案由体系,将案由分为十二大部分第一级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归属于合同、准合同纠纷这一第一级案由项下的准合同纠纷第二级案由范畴,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存在。
这一归属定位具有明确的法律逻辑,因不当得利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准合同范畴,与合同纠纷同属债权债务纠纷体系,但又因缺乏合意基础而区别于合同纠纷,故被单独列为准合同纠纷项下的独立案由。
案由的明确界定具有重要实践意义,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立案时需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案由的明确,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也便于当事人清晰界定自身权利主张的法律基础。
此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管辖规则也基于其案由属性确定,进一步完善了纠纷解决的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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