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犯罪领域,违法发放贷款罪因其对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严重威胁,始终是司法打击的重点。其中,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与追诉期的计算,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的定性、量刑及司法追责的时效性。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需结合贷款数额与经济损失双重维度综合判定。
具体而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且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数额特别巨大”:
1.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累计超过2500万元;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万元。
此外,行为同时涉及“数额巨大”与“特别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会采取“择一重罪”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期为十五年,这一规定源于《刑法》第八十七条对“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的追诉期限设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分为两档:
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适用于“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此时,追诉期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
加重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此时,法定最高刑超过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期相应延长至十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追诉期的计算存在特殊规则:
1. 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或法院已受理案件,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追诉期不受限制;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制;
3. 追诉期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如长期违规放贷),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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