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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入罪门槛是多少?

时间:2025-11-23 11:05:58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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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作为金融领域高发犯罪,其入罪标准与主观要件认定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下面小编将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该罪的入罪门槛与主观要件构成,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与法律实务者提供专业指引。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入罪门槛是多少?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入罪门槛呈现"数额+损失"双轨制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均构成犯罪;

  2.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均应立案追诉。

  该罪的数额认定需注意三个关键点:

  1. 数额计算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不包括利息、罚息等衍生费用。

  2. 单位犯罪适用双倍标准,即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4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3. 损失认定以立案时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为基准,立案后收回部分仍计入损失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还需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前者主体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害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主体为借款人,侵害的是金融机构财产所有权。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包括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呈现"故意行为+过失结果"的复合结构,具体包含三个层次:

  1. 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持故意心态,即明知自身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仍实施违规发放贷款行为。

  这种故意表现为直接故意,如信贷员为完成业绩指标,故意降低贷款审批标准;或间接故意,如明知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仍发放贷款。

  2. 行为人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持过失心态,即应当预见违规发放贷款可能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

  这种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未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实地调查;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如虽发现风险点但轻信借款人承诺。

  3. 特殊情形下的主观认定需结合具体情节。

  对于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主观方面要求更严格,需证明行为人存在"优待关系人"的故意。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关系人包括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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