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女子150万竞得32间法拍房6年未交付可以要求赔偿吗?

时间:2025-12-01 11:10:52 浏览: 分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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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河南女子以150万元竞得周口商水县32间法拍房,却因占房户拒不搬离,至今未获交付。随着周边房价翻番,其投资损失与维权困境引发社会关注。下面小编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新规与司法实践,系统解析这两大核心问题。

女子150万竞得32间法拍房6年未交付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在法拍房交易中,法院拍卖公告与执行裁定书构成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买受人支付价款后,法院有义务确保标的物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并完成交付。

  因法院未履行腾退义务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占有权,其行为构成违约,买受人有权主张赔偿。

  以本案为例,其2020年竞得房产时周边尚属偏僻,至2025年因市政建设完善,门面价格已翻番。

  法院因占房户问题长期未交付,导致当事人丧失房产增值收益,该部分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可纳入赔偿范围。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法院因拍卖财产存在产权瑕疵或占有使用问题未如实告知,导致买受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法院通常参考房屋市场租金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作为赔偿依据。

  需注意的是,赔偿范围需以“直接损失”为限。买受人主张的贷款利息、交通费、误工费等间接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法院与买受人曾达成补偿协议但未履行,买受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法院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法拍房腾退是法院负责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十八条,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

  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在法拍房执行中的核心职责,即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清除权利障碍,确保买受人取得完整物权。

  法院未履行腾退义务,买受人可通过多重路径维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买受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限期腾退。

  法院仍不作为,买受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以“违法采取执行措施”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买受人还可通过信访渠道督促法院履职。通过向当地信访局反映问题后,县领导批示要求法院与房管部门协调解决,最终推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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