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签订过程中,买卖双方信息差异较大,开发商或卖方的隐瞒、虚构行为极易构成合同欺诈。司法实践中存在五类高频购房合同欺诈情形,均会直接影响购房者的真实交易意愿。存在欺诈情形的购房合同并非有效合同,购房者可依法主张撤销合同、追回购房款项并索赔损失。
1.虚构房屋核心信息,隐瞒关键瑕疵
卖方(含开发商、二手房业主)故意对影响购房决策的核心信息造假或隐瞒:比如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查封的状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伪造许可文件对外销售;二手房业主隐瞒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等严重影响交易意愿的事实,都属于这类欺诈。
2.销售宣传虚假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
开发商针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配套设施作出具体明确的宣传允诺,比如“小区自带公立名校学区”“一楼送专属花园”“项目自带大型商业综合体”,这类宣传对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已经构成合同内容,但实际交付时完全无法兑现,就属于通过虚假宣传诱骗买方签约的欺诈。
3.“一房二卖”,恶意重复处分房屋
卖方在已经和买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又故意隐瞒已出售的事实,将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甚至配合第三人办理网签或过户,通过隐瞒房屋已经处分的事实,骗取第二笔购房款,属于典型的购房合同欺诈。
4.面积欺诈,虚增房屋交易面积
卖方故意夸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者公摊面积,通过伪造测绘结果、虚报面积的方式,按照虚增的面积计算总房价,多收取购房款,且刻意隐瞒真实面积,诱使买方按虚高价格签约,也属于购房合同欺诈。
5.第三方欺诈,卖方明知仍诱导签约
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为了促成交易获取佣金,故意向买方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比如房屋产权纠纷、交易限制、凶宅信息等),而卖方明确知道该欺诈行为却不告知买方,仍然诱导买方签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情形也构成可撤销的欺诈。
1.合同一方欺诈另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返还财产:欺诈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比如购房款、预付款等)应当全额返还给受欺诈方;如果财产已经实际使用无法返还,需要按照市场价值折价补偿。
4.赔偿损失:实施欺诈的一方存在过错,需要赔偿受欺诈方因订立、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履约成本、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如果受欺诈方也存在过错(比如明知信息存疑仍放任风险发生),则需要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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